一. 您的註冊義務
| (一) | 請依註冊申請及身份暱稱建立程序所提示之項目,登入您本人正確、真實及完整之個人資料。當您的個人資料有異動時,請立即更新,以維持您個人資料之正確、真實及完整。如因您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有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
| (二) | 如您所提供個人資料不實,或個人資料有異動但沒有更新,以致本網站無法相關服務時,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並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並拒絕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
二. 會員服務
| (一) | 當您註冊程序完成並由本公司完成相關設定後,您即取本網站會員之資格,並可以開始使用本服務。 |
| (二) | 當您成為本網站會員後,而得以使用的各項會員服務時,其所有權仍屬本公司及其所約定之人所有,會員僅得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
| (三) | 本公司有權增加、變更或取消會員服務中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且無須個別通知會員;且有關現有或將來之各項服務均受本服務條款之規範。 |
三.【Weblive線上學習網】隱私權保護政策
四. 會員帳號及密碼之保管
| (一) | 您註冊完成後將會取得一組帳號及密碼,您有義務妥善保管您的帳號及密碼之機密與安全,不得洩漏給任何以外第三人。您必須為此組帳號及密碼之一切行為負責,此組帳號及密碼所做之一切行為即視為您本身之行為。 |
| (二) | 本組帳號及密碼僅限於您個人使用,非經本公司之同意,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
| (三) | 如您發現您的帳號及密碼遭到盜用或其他不當使用,您必須立即通知本網站,以利本公司採取相關措施。但不得將本公司所採取之措施解釋為本公司對您有明示或默示擔保或賠償責任,對於您的帳號及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四) | 每次使用完畢後,應確實登出並結束您的帳號及密碼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
五. 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 (一) | 先檢閱各該網站是否有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權政策,再決定是否同意提出相關的個人資料;並應持續叮嚀兒童及青少年不可洩漏自己或家人的任何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照片、信用卡號等)給任何人。也不可以單獨接受網友的邀請或贈送禮物而與之見面。 |
| (二) | 對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應避免其上含有暴力、色情或鼓勵犯罪等資訊之網站;對於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則應全程陪同其上網,以避免兒童接觸到不當資訊。 |
六. 會員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一) | 您同意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網站。 |
| (二) | 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外,您同意遵守本公司之各項服務營業規章及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並同意不從事以下行為: |
|
|
| (三) | 上述規定不代表本公司對會員傳送、張貼或發表之內容做任何形式或實質之審查,會員必須對自己所做之行為負責。如經本公司察覺或經他人申訴會員有違反上述各款之情事或之虞時,本公司除有權逕行移除或刪除該內容外,並有權暫停該會員之發言權及各項會員服務使用權。本公司如因此產生損害或損失,並得向該會員請求賠償。 |
| (四) |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自行判斷是否由您帳號傳送電子廣告信件或其他未請自來之大宗電子郵件(超過五十個地址),如經本公司確定為您帳號所為時,本公司除有權立即終止該帳號之使用外,並得向該帳號之擁有者請求損害賠償。 |
七. 會員的禁權及禁言
| (一)禁權規範: | 會員如因違反網站各項使用規則(如:線上教室上課規則、留言/貼圖規則等等),經勸阻三次無效,本網站將提出具體實證,進而暫停該會員使用網站內所有課程、功能及服務等的權限。本網站將依會員違反規範的情況輕重,而給予禁權七天、禁權十四天、禁權二十一天或禁權二十八天的的懲處;會員可於登入時,清楚知道自己目前禁權的天數及原因。 |
| (二)禁言規範: | 會員如因違反網站各項使用規則(如:線上教室上課規則、留言/貼圖規則等等),經勸阻三次無效,本網站將提出具體實證,進而暫停該會員在網站內留言板、論壇、社群等發表文章的權限。本網站將依會員違反規範的情況輕重,而給予禁言七天、禁言十四天、禁言二十一天或禁言二十八天的懲處;會員可於登入時,清楚知道自己目前禁言的天數及原因。 |
| (三)申訴方式: | 會員若對被禁權或進言的原因感到有異議時,可請家長向本網站的客服中心提出申訴,本網站將會針對會員家長提出的申訴事項,進行溝通與問題解決。 |
八. 服務暫停或中斷
| (一) |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使用者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
|
| (二) | 如因本公司對於本網站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而必須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之服務時,本公司於暫停或中斷前將於本網站上公告。 |
| (三) | 因使用者違反法令或本服務條款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造成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暫停或中斷時,暫停或中斷期間之費用仍依正常標準計費。 |
| (四) | 對於本服務之暫停或中斷,可能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遺失或其他經濟及時間上之損失,您平時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障您的權益。 |
九. 軟體或資料之下載
十. 網路資源之使用
| (一) | 網際網路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本公司無法就使用者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合適性、不會斷線及出錯負責,亦不保證使用者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客戶因傳輸速率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 (二) | 本服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使用者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皆由使用者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
十一. 會員服務之措施及限制
| (一) |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就本服務訂定相關的措施及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本服務將保留電子郵件訊息、佈告欄內容或其他上載內容之最長期間、本服務一個帳號當中可收發電子郵件訊息的數量限制、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之容量、電子郵件訊息可收發之最大檔案、同一電子郵件訊息可發送至不同地址之上限、不得將電子郵件信箱提供予不特定之多數人使用或分享檔案、本網站伺服器將為您分配的最大磁碟空間。 |
| (二) | 如本公司將會員之傳送之任何訊息及內容刪除或未儲存,本公司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您應自行定期備份資料。 |
| (三) | 本公司得因業務考量,隨時變更該措施及限制,對於前述所做之變更,將不對會員個別通知或公告。 |
十二.與第三人網站之連結
十三. 廣告
十四. 商品或服務之交易
十五. 內容提供者
本網站隨時會與其他公司、廠商等第三人(「內容提供者」)合作,由其提供包括新聞、訊息、電子報等不同內容供本網站刊登,本網站於刊登時均將註明內容提供者。基於尊重內容提供者之智慧財產權,本網站對其所提供之內容並不做實質之審查或修改,對該等內容之正確真偽亦不負任何責任。對該等內容之正確真偽,您宜自行判斷之。您若認為某些內容涉及侵權或有所不實,請逕向該內容提供者反應意見。
十六.免責聲明
| (一) | 本公司對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包含但不限於商業適售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權利。 |
| (二) | 本公司不保證以下事項:(i)本服務依本公司既有之規劃提供,對於特定使用者之特殊需求,本公司不擔保本服務將符合您的所有需求,(ii)本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免於出錯,(iii)由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及(iv)您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您的期望。 |
| (三) | 經由本服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如因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您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您應負完全責任。 |
| (四) | 您經由本網站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服務之保證。 |
十七. 會員內容之保留或揭露
| (一) | 由會員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的資訊、資料、文字、軟體、音樂、音訊、照片、圖形、視訊、信息或其他資料(以下簡稱「會員內容」),均由「會員內容」提供者自負責任。本公司無法控制經由本服務而張貼之「會員內容」,因此不保證其正確性、完整性或品質。您了解使用本服務時,可能會接觸到令人不快、不適當、令人厭惡之「會員內容」。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不為任何「會員內容」負責,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錯誤或遺漏,以及經由本服務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傳送而衍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 |
| (二) | 您了解本公司並未針對「會員內容」事先加以審查,但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依其自行之考量,拒絕或移除經由本服務提供之任何「會員內容」。在不限制前規定之前提下,本公司及其指定人有權將違反本服務條款和令人厭惡之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您使用任何「會員內容」時,就該「會員內容」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實用性之情形,您同意必須自行加以評估並承擔所有風險。 |
| (三) | 本公司依據法律的要求,或基於以下目的之合理必要範圍內,認定必須將「會員內容」加以保存或揭露予政府機關、司法警察或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得加以保存及揭露: |
|
|
十八. 智慧財產權
十九. 暫停或終止您的使用
二十.特別規定
二十一.服務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二十二.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一) | 關於本服務條款之解釋或適用,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 (二) | 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分公司所生之爭議,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